文件全文如下:
京政办[2019]26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保健服务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家庭为导向和辅助护理的原则,为本市家庭履行婴幼儿护理主体责任提供各种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各种力量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规范的护理服务。
到2020年底,该市已建成不少于34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托幼服务机构,托幼服务政策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形成了全社会力量共同提供托幼服务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底,本市托幼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完善,标准体系科学合理,服务供给体系丰富多样,托幼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人民对托幼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本市每年接受6次以上科学育儿指导的学龄婴幼儿家庭80%。
二.主要任务
(1)加强对家庭婴儿护理的支持和指导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婴儿保育创造便利条件。支持照顾失业婴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咨询、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向家庭普及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和设施,积极推进社区儿童中心、家长学校、幼儿综合发展服务中心、儿童之家等服务基地建设,通过开展亲子活动、开设家长班等方式为家庭提供包容性的育儿指导服务。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儿童中心合作的有效途径,为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
(2)为真正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安全和标准化的托儿服务
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设立托儿所招收23岁的儿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幼儿保育服务机构根据不同的家庭需求,提供全日保育、半日保育、时间保育和临时保育等多样化的保育服务。研究制定托幼教育大纲、服务指南、评估方法等相关标准和规范。,以改善婴儿护理服务的质素。到2020年底,将建成一批婴幼儿护理服务示范机构,中心城区每个区至少建成4个不同形式的示范机构,其他区每个区至少建成1个示范机构。
(3)不断提高婴儿保健服务水平
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疫苗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服务。各类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各类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为母乳喂养和婴儿出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母婴权益。
(4)加强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1.建立登记制度。举办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不含托幼机构)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机构所在地的组织部门或者所在区民政部门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幼服务机构(不含托幼机构);举办营利性托幼服务机构(不含托幼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托幼服务机构(不含托幼机构)。上述婴幼儿保健服务机构经批准注册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部门,区卫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开办托儿所,应当由教育部门根据学前教育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2.加强事后监管。对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应依法加强对安全、消防、餐饮、卫生和服务的监管,充分考虑婴幼儿护理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监管方式、流程和频率。收集和分享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司法判决、违法和失信等信息。将托幼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守信用联合奖励、失信惩戒联合。对虐待儿童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终身禁止,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问责。
3.落实安全责任。各类托幼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婴儿转移、早晚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等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人员和物理技术防御设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预防、躲避、逃生和自救等基本技能,优先保障婴幼儿在突发事件中的安全。各类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监控报警系统应当24小时运行,保证婴幼儿活动区域的全覆盖,监控视频数据的存储期限应当不少于90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场地、减租、公私帮扶、购买服务、加强培训等方式加大对托幼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区政府应当将婴幼儿保健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对社区家庭服务业实行优惠税费政策,对为社区提供婴幼儿护理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将婴幼儿护理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范围,并按要求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类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托幼服务机构,所需经费可按规定从工会经费和福利基金中拨付。鼓励银行机构为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保险产品,为婴幼儿提供更多保障。把推广婴幼儿保健服务作为首都创建文明地区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参考条件。
(2)确保土地使用
鼓励建设婴幼儿保健服务设施,如/0/房、低效用地或专项行动中腾出的闲置土地的解决、整顿和促进推广。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保障。各区政府应通过新建、扩建和改建,逐步规划和建设适合常住人口规模的婴幼儿保健服务设施。规模在10000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不低于4个名额/1000人的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保健服务设施;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应当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新建居住区的标准逐步配置和完善服务设施。
(三)提供财务担保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婴幼儿护理服务业发展,优先支持以社区为基础的包容性婴幼儿护理服务机构,重点保障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活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区儿童中心建设。各区政府应将婴幼儿保健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财政投入。
(4)加强团队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幼儿保育相关专业,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和托幼管理专业人才。将婴幼儿护理服务从业人员纳入急需人才培养计划范围,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护理服务的职业认同感。
四.组织和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全市婴幼儿保健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全市婴幼儿保健服务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委、市公安局、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消防救援队、北京银保监管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婴幼儿保健服务的发展由市卫健委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保健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婴幼儿保健服务健康发展。
(2)加强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是幼儿保育服务的责任主体,对幼儿保育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区幼儿保育服务发展规划、规范和细则,保证土地使用、人员和资金,负责对本区幼儿保育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整合区域内各类资源,统筹利用社区婴幼儿护理服务设施、市民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3)加强信息支持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应用符合本市实际的婴幼儿护理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婴幼儿护理服务信息化水平,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和统计监控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同时,为了方便大家敲黑板,突出重点,《首都之窗》的编辑特意为大家讲解了重点内容: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实施儿童保育政策的反应如此迅速,不难预见,2020年将是儿童保育服务集中爆发和逐步标准化的一年。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抓住机遇,把握方向和重点,立足专业,成为国内育儿领域的佼佼者!
标题:【母婴新闻】【政策】图文详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托育新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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