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殊情况下再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符合八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
符合八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申请一个孩子,独立单身的除外。5月12日至18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就《浙江省特殊情况生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4日,我从浙江省卫生计生委了解到,根据国家相关指导意见和做法,浙江省在目前特殊情况下,对再生育审批条款进行了删减、补充和整合,提出了符合以下八种特殊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共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的;(整合再婚夫妻再生育规定,取消现家庭独生子女的现行限制。(
2.再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生育过子女,婚后双方均生育过子女的;(新条文)
3.夫妻生育的第一胎为双(多)胎,经市级以上病残儿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遵循现有规定)
4.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是基因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父母生育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附件),可以通过产前诊断和筛查进行生育;(遵循现有规定)
5.再婚夫妻再婚前子女不超过两个。再婚后,现家庭已依法生育另一个孩子。孩子经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新条款。在实践中,再婚后依法再生育一个孩子是病残儿童的情况,不时被基层和群众反映出来。一般认为是值得同情的,其他人无法相提并论。建议作为特别批准条款补充。(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现家庭已依法生育另一个子女的。孩子有基因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根据国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父母生育指导原则》(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附件),通过产前诊断和筛查可以再次生育;(新条款。原因同上。(
7.独生子女夫妻离婚后,经法院判决或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且抚养方未再生育的,子女可参照独生子女身份适用再生育政策(适用再生育政策时只参照独生子女身份);(新条文)
8.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且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子女和被遗弃的婴儿或者夫妻依法收养的子女找不到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可以参照独生子女身份申请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政策时只参照独生子女身份);(新条文)
上述再婚夫妻不包括再婚前已有子女在一起的。(新条文)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收养子女的,不计入夫妻生育再生育时的子女数。(新条款。依法收养不是生育和再生育的限制性条件。(
浙江省是全国第一个通过修改地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省份,2014年1月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公布的数据,全省共受理再生育申请88056件,批准再生育85648例,出生人口26974人。大约有12%的符合条件的人申请了再生育。从月度数据来看,单身夫妇申请和批准再生育的数量呈逐月下降趋势,受理和批准的申请数量分别从3月份的14997件和14677件下降到12月份的4944件和5234件。
在浙江全省之前,舟山于2013年11月实行特殊情况下的生育审批政策。当时夫妻双方或一方在舟山登记,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共生育一个子女的,特殊情况下增加审批范围。
标题:【育儿】浙江卫计委拟定8种特殊情况夫妻允许“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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