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了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七种行为要从重处罚。其中,首先是生产和销售主要由孕妇、婴儿、儿童或危重病人使用的假药。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12月1日生效。
确定七种较重的处罚案例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主要用于孕妇、婴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具、血液制品和疫苗;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药品和急救药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两年内因危害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案件都是制售假药的案件,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发生频率高,危害大。这条规则反映了我们的& lsquo打击制售假药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决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说。
韩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了依法生产、销售假药罪。具有上述7种情形之一的,也应酌情从重处罚。
完善确定严重情况的标准
韩介绍,鉴于制售假药在实践中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性后果,以及此类案件取证鉴定的困难,我们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从数额和情节两个方面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和量刑幅度。
《解释》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确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造成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产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存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时间、数量、假药等情况。
同时,《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具体包括:造成严重残疾;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全身功能障碍的;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产销金额50万元以上;生产、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且存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生产销售时间、数量、假药等情况。
据了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生知道买假货被视为销售
韩表示,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活动,《解释》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解释》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购买、储存用于销售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销售。
《解释》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有利于加大对这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韩对说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透露,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准备增加规定的资格刑。今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假药制造、销售的,法院可以决定禁止其今后从事相关医疗工作。
提供技术广告是共犯
据韩介绍,近几年查获的案件表明,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分工明确,链条特征明显,生产过程隐蔽分散,相关部门难以查清全部犯罪活动。部分行为人以不知道为由逃避打击,难以按生产、销售伪劣药品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加工药品原料的行为;在将药物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制成成品的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配制、储存和包装的行为;印刷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的行为。
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为其提供资金、生产技术支持、原辅材料供应、广告宣传等帮助的,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各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帮助行为,对于有效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瓦解犯罪组织具有重要意义。韩对说道。
韩还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制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但对不危害社会、主观恶性、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仍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解释》规定了犯罪的规定,即销售少量按照传统民间配方私下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和境外药品,不造成他人伤害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明显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标题:【育儿】制售儿童孕产妇假药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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