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团标准

集团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为适应市场和创新的需要,与相关市场主体相协调而建立的标准。

群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无需报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是社会群体的自愿行为。

群体标准是我国政府分权化背景下标准化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

集团标准与国家和行业标准之间的差异:

o设定标准的不同主题

o在政府管理中,集团标准没有行政许可,优胜劣汰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

o从制定周期来看,政府主导的标准制定周期长,而集团标准制定周期短,能够适应快速发展的创新时代的需要

▼ⅰ▼

与集团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

①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该方案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符合市场和创新需求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由市场自愿选择,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在标准管理方面,集团标准没有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对于现行体制下的标准化工作,对于广大标准化利益相关者而言,该方案首次提出培育和发展集团标准,是对现行标准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标准化工作发展的历史性里程碑。

2 201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

& middot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标准和企业标准。

& middot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符合市场和创新需要的群体标准,群体成员按照群体规定同意采纳或者自愿采纳。

& middot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群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新标准化法的这次修订中,最重要的调整是标准的分类。除原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外,新增了集团标准,首次赋予集团标准法律地位。

五大标准的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标准、企业标准。

③2019年1月9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联合发布《集团标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集团标准管理条例(试行)》同日废止。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集团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局(厅、委)、民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集团标准管理条例》,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9日

集团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和监督群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集团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适应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社会组织开展群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群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群体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家实行集团标准自我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七条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集团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集团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规范集团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制定职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制定集团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吸收生产者、经营者、用户、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认证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相关方的代表参加,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集团标准。

第十条制定群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制定群体标准应当在总结科技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在技术指标上做到科学有效、先进。

禁止使用集团标准阻止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等。,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第十一条集团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相冲突。

对于术语、分类、价值、符号等基本和一般方面,应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集团标准一般不单独规定。

第十二条集团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集团标准的制定应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为目标,以新技术、新产业、新格式、新模式为重点,并填补standard/きだよ 0。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制定高于推荐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群体标准;鼓励制定国际领导小组标准。

第十四条制定集团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建议、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公布和复审。

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明确,一般不少于30天。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和协调。

原则上,技术审查应以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如需表决,出席会议的代表中至少应有四分之三的人赞成。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投票。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并以社会团体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五条集团标准的编制参照gb/t 1.1《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制》执行。

集团标准封面格式应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理集团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取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七条集团标准号依次由集团标准代码、社会集团代码、集团标准序号和年份号组成。组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社会组织的代码由社会组织独立制定,可以使用大写拉丁字母,也可以使用大写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社会组织的代码名称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码重复。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披露其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基本信息。集团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披露专利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公开其群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行申报,公开其群体标准信息。

社会组织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行申报公共信息的,应当提供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组织内部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信息、组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承诺对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方便用户和消费者查询群体标准信息,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理集团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集团标准中的版权归属问题,明确相关版权处置的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开展群体标准化合作,共同制定或发布标准。

第二十四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为社会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集团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群体标准应当由群体成员按照群体规定采纳或者由社会自愿采纳。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负责本团体标准的推广和应用。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自律公约促进群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群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群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评价应按照《国家群体标准化系列标准》(gb/t 20004)进行,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集团标准实施效果良好,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集团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换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九条鼓励部门和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应用集团标准。

第三十条鼓励部门和地方将集团标准纳入各级奖励范围。

第四章集团标准监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群体标准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指导和监督集团标准的制定,并对集团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社会组织已经制定群体标准的行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行业群体标准的发展方向,制定主体能力,推广应用,实施监督,加强对群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集团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应当主动应对与群体标准相关的社会挑战,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和投诉。

对举报和投诉,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查阅材料、实地调查、专家论证、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处理。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对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社会团体妥善解决相关问题;社会团体需要限期改正的,应当移交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地方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相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组织进行调查处理,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需要限期改正的,应当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母婴新闻】带你了解“团体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制定的群体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废止相关群体标准,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并向社会群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社会群体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群体信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制定的群体标准不符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产品安全性、通用性和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技术进步和经济合理性的要求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废止相关群体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母婴新闻】带你了解“团体标准”及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社会组织未按照集团标准规定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四十条利用集团标准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集团标准管理规定(试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下载:集团标准管理规定。pdf

该文件的发布将促进《标准化法》的实施,为规范、指导和监督集团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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