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日前,苏州市出台了《苏州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7年8月31日生效,明确了四类食品安全事故,并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据了解,《办法》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食品安全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

【育儿】苏州出台食品安全新规 四类事故将追其领导责任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失职和责任。一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相关部门未及时组织协调进行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二是本行政区域涉及多个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育儿】苏州出台食品安全新规 四类事故将追其领导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追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交党的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育儿】苏州出台食品安全新规 四类事故将追其领导责任

(原标题:苏州出台新食品安全法规,四类事故,追究领导责任)

标题:【育儿】苏州出台食品安全新规 四类事故将追其领导责任

地址:http://www.fakuxumu.com/fyzx/8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