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小学教师杨世福强奸猥亵儿童案,受害女童多为一至三年级学生。
经常发生猥亵儿童的案件。专家建议完善职业禁令
有犯罪记录,被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的职业
如果短期内无法出台中文版的梅根法案,可以先在刑法中细化职业禁止制度,明确禁止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尤其是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从事任何与儿童有关的职业。
Primo levi(意大利犹太化学家、小说家)曾经说过,集中营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屠杀。但我想说,不,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屠杀是方思琪被强奸(台湾女作家林·韩毅的小说《方思琪的初恋天堂》中的人物)。林在自杀前的最后一次视频采访中这样说道。
2017年4月27日,年仅26岁的林上吊自杀。她的父母在声明中指出,她无法治愈的主要原因不是抑郁症,而是八九年前发生的诱奸。
对于那些小时候被猥亵或性侵的人来说,那段痛苦的经历一辈子都很难从记忆中抹去。
林对的经历不以为然。最近,接连曝光的诽谤和性侵儿童事件以狂风骤雨的趋势进入公众视线
南京南站,女生被男同胞铐着;
重庆某医院,女孩被叔叔诋毁;
网站西侧有大量猥亵女童风的视频,犯罪嫌疑人盛被郑州市公安局逮捕& hellip& hellip
上海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舆论的关注和公众的愤怒反映出社会对猥亵儿童和性侵犯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这反映了中国儿童保护理念的进步,但与此相比,相关立法显示出一定程度的滞后。
比如现行刑法规定强奸罪仅限于女性,男孩的强制性行为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处罚。相对于强奸幼女的死刑,这样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没有严格的区分,处罚也不够严厉。姚认为,针对当前儿童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护机制。
猥亵儿童应该有单独的标准
8月12日,作家陈岚发布微博称,南京南站候车室一名女孩被一名年轻男子猥亵。经调查,男方段某某18岁,女孩是段某某父母的养女。目前,段某某已被抓获。
8月14日,有网友爆料称,在重庆某医院,一名男子把手伸进一名未成年少女的裤子里,摸了摸她的身体。与此同时,在女孩起身检查并回来后,男子再次把手伸进女孩的裤子。女生都在玩手机,没有反抗。那个男人是女孩的叔叔,已经被警察抓住了。
这两起引发舆论的娈童案有一个共同的特点:熟人猥亵。
事实上,熟人的猥亵和性侵犯正在成为侵犯未成年人的主要类型之一。
据中国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基金)统计,2016年公开举报的433起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实施的有300起,占69.28%。
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司不完全统计,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有69起。其中18例涉及性侵,占近30%。
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只是实际案例的一小部分。
女童保护负责人孙雪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地表示,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儿童性侵案件非常隐蔽,难以公开举报和统计,公开曝光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犯罪嫌疑人利用熟人身份,更容易接近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信任。再加上自身的优势和地位,性侵案件更容易发生。孙雪梅说。
中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猥亵、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姚看来,目前关于猥亵儿童的法律还不够严谨。
对于猥亵儿童的定义,成年人的标准被采用得太多了,但猥亵儿童的特殊性却没有被考虑进去。这样一来,很多针对儿童的有害行为就无法认定,很多猥亵儿童的行为也很难受到严惩。姚认为,对于猥亵儿童的定义应该有一个单独的标准。
缺乏关于儿童色情制品的特别规定
最近伴随着多起猥亵儿童事件,出现了两起猥亵儿童视频案件。
8月15日,江苏网警接到多名网友举报,网上流传着一系列名为江苏老师刘碧梅新猥亵儿童的淫秽视频。经核实,该案于2016年查处,朱某某和蔡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并绳之以法。现在案件已经调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8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微博称,网站西风中有大量猥亵女童视频,该局于8月16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盛抓获。经初步调查,盛与王墨才、曹莫利一起,以拍摄儿童教育片为名,诱骗未成年人拍摄不雅视频,并上传至其网站西侧。目前,涉嫌猥亵儿童的犯罪嫌疑人生、王默才、曹莫利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调查中。
这两起案件给公众带来了一个问题:儿童色情。
《儿童权利公约》是联合国于1989年专门为世界儿童制定的人权公约。2000年5月,联合国大会在《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其中明确界定了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以任何方式显示儿童从事真实或模拟的露骨性活动,或以任何方式显示儿童身体的一部分,主要是为了性满足。
儿童色情的特点是儿童是淫秽图片、音像、文字等色情信息的载体或倡导者。其制作、复制、传播,甚至浏览、持有等行为本身就包含对儿童的性侵犯和二次伤害,会给普通儿童带来很大的性受害风险,是国际社会共同严厉谴责和打击的丑恶现象。姚对说道。
然而,中国的法律对儿童色情制品没有特别的规定。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制作、传播、走私和贩运色情信息,司法解释也有所涉及,但在立法层面没有关于儿童色情的具体规定,也没有对这些行为从重从重处罚的明确规定。姚对说道。
适当披露有性侵犯犯罪记录者的个人信息
专家认为,无论是猥亵儿童还是儿童色情,都迫切需要专门的立法。
现实中,南京南站猥亵儿童等事件很少被拍摄。相反,由于淫秽案件的隐蔽性,往往难以固定证据。
在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处理应与成年人性侵案件区分开来。很多时候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已经很久了。证据应该如何提供?性侵后孩子的描述是证据吗?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儿童研究所所长童晓军说。
猥亵儿童罪和性侵害儿童罪应当分别规定。比如取证的时候要明确规定被害人的供述要在孩子没有压力的环境下获取等等。证据和程序的完善不仅可以保证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可以避免受害者在司法过程中再次受到伤害。姚对说道。
当然,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
当事情发生了,受伤了,我们能做的比我们想象的要少得多。对于儿童性侵案件,任何刑事责任甚至后续的照顾和努力,与儿童所受的伤害相比都是无奈和苍白的。女童保护组织的联合创始人孙萌萌说,这也凸显了事先防止儿童遭受性侵犯的重要性。
姚建议立法借鉴美国《梅根法案》,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和社会公开性侵害者的照片、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最大限度地防止儿童遭受性侵害。
如果中文版短时间内无法发布& lsquo梅根法案,那么,我们可以先细化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制度。对于有性犯罪前科的人,特别是有性侵儿童前科的人,应明确禁止其从事任何与儿童相关的职业。姚向建议道。
同时,需要特别立法来严厉惩罚儿童色情制品。
姚认为,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我国应借鉴国外儿童保护立法的经验,在立法层面划出更清晰的底线和红线,进一步编织打击儿童色情信息的法律网络。
与成人色情不同,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个人观看和持有儿童色情电影是刑事犯罪。建议制定专门的立法或专门的规定,严格区分观看、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和观看成人色情信息的行为,并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刑事犯罪。姚对说道。
(原标题:专家频繁谈儿童案件:性犯罪应禁止从事儿童相关职业)
标题:【育儿】有性犯罪前科 应禁止从事儿童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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