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孩子去餐厅消费,孩子在餐厅的儿童游乐区玩耍时意外身亡。到底是餐厅的安保工作不到位,还是母亲的粗心大意?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的一起侵权案件。
2015年5月31日14时许,彭(音译)带着4岁的儿子龙某(音译)带着会员卡和优惠券来到当地的Dicos餐厅。与此同时,彭在餐厅排队等候吃饭,而他的儿子龙则在餐厅里设立的儿童游乐区玩耍。16点左右,一位男顾客看到一个小孩一动不动地站在餐厅的游乐区。他大吃一惊,告诉女服务员。女服务员冲到餐厅的儿童游乐区,看到孩子的脖子被窗帘绳紧紧捆住,已经晕了过去。女服务员立即去解开绳子,把孩子抱了下来。
这孩子就是龙某。随后,他被送往医院,但在获救后死亡。龙的家人向法院起诉餐厅经理王,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2万余元。
经审理,广水市人民法院认为,餐饮经营者应对龙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彭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对龙的死亡也负有责任,应减轻经营者王的责任。
据此,广水法院一审判令该餐厅经理王赔偿龙父母经济损失40.2万余元。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说,他在儿童游戏区入口处标明了规则,指示儿童在父母监督下玩耍;餐厅工作人员还四次提醒彭做好自己的监督工作。可见餐厅已经安排管理人员履行相关义务。事故发生后,餐厅工作人员立即去解开绳子,把孩子交给彭治疗,履行自己的职责。
王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厅已经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王认为餐厅游乐区的结构和窗帘布置合理,窗帘拉绳的高度没有统一的标准。一审法院发现窗帘拉绳过低没有依据。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儿童游乐区应该有高标准以确保安全
■案例解释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餐厅经理王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结束后,二审法官指出,王在自己的餐厅设立了儿童游乐区。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儿童游乐区的具体设置标准作出强制性规定,但根据上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王作为公共场所即餐厅的管理者,在餐厅内设置儿童游乐区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普通窗帘在餐厅的儿童游乐区用作窗帘拉绳。窗帘上的拉绳是普通的拉绳,而游戏区的使用者是孩子。儿童在游戏区玩耍时触摸拉绳是极其危险的。
餐厅经理在游乐区设置窗帘时没有考虑到上述风险,也没有安排专人管理儿童游乐区。受害者被绳子捆绑后,操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因此,餐厅经理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秋秋认为,餐馆里的儿童游乐区是为未成年人服务的,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识别和预防潜在危险的能力较低。为保障儿童安全,公共场所应对未成年人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个案例也是对很多在餐厅设立儿童游乐区的经营者的警示。应根据儿童活动的特点设置相关设施,确保设施安全。还应针对儿童游戏活动的特点安排特殊照顾,以便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履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安全。
(原标题:儿童游乐区要有高标准,确保安全)
标题:【育儿】履行儿童安全保障义务 游乐园应责无旁贷
地址:http://www.fakuxumu.com/fyzx/88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