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标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消费者不得被字号或者色差误导;不得使用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在成分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标注方法应按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法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应当标明;根据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中不应含有的物质,不应以“零添加不含”等字样强调;不表达或暗示智力、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达;标签不得用人类乳化母乳或类似术语表示。

【育儿】食药监总局:婴幼儿乳粉标签禁用母乳化

通知全文如下:

我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规范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办[201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奶粉注册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标签。近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在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含量、功能诉求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不规范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为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注册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标准化、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育儿】食药监总局:婴幼儿乳粉标签禁用母乳化

一是各地要遵循《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签管理条例》、《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特殊膳食用途食品预包装食品安全标准标签(gb 134322013)、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婴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 ,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物料项目和标签要求

【育儿】食药监总局:婴幼儿乳粉标签禁用母乳化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对照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进行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要真实准确,不能被字号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材料来源方面,不要使用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第三,在成分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标注方法应按gb 280502011中营养成分的表达方法标注;第四,在标签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上应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应说明的事项;第五,在含量主张上,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产品配方中不应该含有的物质,不应该用零添加、不包含等字眼来强调;第六,功能性主张方面,不允许表达或暗示解谜、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达;第七,标签中存在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问题,标签上不应用人体乳化母乳或类似词语表述。

【育儿】食药监总局:婴幼儿乳粉标签禁用母乳化

三、婴幼儿配方奶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检验记录制度,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销售的进口婴儿配方奶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注明食品的原产地和国内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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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和方案。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自查整改后15日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也应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并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向代理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

【育儿】食药监总局:婴幼儿乳粉标签禁用母乳化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是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企业,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签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奶粉标签的产品名称、标签内容、含量和功能声明,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欺诈行为,以及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营养成分、利用食品标签进行标签和分装、伪造和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等其他违法行为。

【育儿】食药监总局:婴幼儿乳粉标签禁用母乳化

6.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部门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对利用食品标签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检查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调查。中国乳品工业协会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清洁标签行动,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和实施培训,督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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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督促生产企业完善标签和标志,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查处案件信息,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送总局食品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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