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大于天。康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花茶因涉嫌非法添加已被多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法院处罚。

根据记者获得的独家判决,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康美制药生产的普通食品黄鞠茶涉及非法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责令销售该产品的普通人民药房连锁广东有限公司退还货款,赔偿原告10倍。

【育儿】菊皇茶涉嫌违法添加 康美药业被判十倍赔偿

此外,据记者了解,今年1月,另一家法院也对康美制药做出了许多类似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此前已对上述黄鞠茶叶的当地经销商实施了行政处罚。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康美制药并未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做出具体回应。

非法添加

据公开信息,康美制药于2010年在广东推出首款袋装菊花茶,具有降火功效。2013年,黄鞠茶发展为四个品种:袋泡茶、锡罐茶、盒装茶和宠物茶。

据记者了解,目前菊花茶产品虽已上市销售,但市场表现并无显著亮点。

然而,菊花茶这种常见的食物却卷入了这场涉及非法添加的风暴。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5年9月28日,原告孙先生在被告经营的第一商店购买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公司”)生产的菊花茶40盒。根据孙先生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子和莲子香精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批复》(卫办(2008)858号),没有食品安全证书,莲子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中。涉案产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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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卫生部办公厅的答复,莲芯提取物的成分不清楚,应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安全性等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后才能确定。涉案产品成分中莲子中间含有绿色胚芽(即莲子芯),未经安全性检验,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新海公司作为销售经营者,应当在购买过程中履行自己的检验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但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视为该商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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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作为卖方的被告新海公司退还货款,作为生产者的被告康美药业按照货款的10倍赔偿,这在法律上是有根据的,并得到本院的支持。今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新海公司返还原告792元,康美医药赔偿原告7920元。

系列惩罚

记者发现,康美制药涉及的黄鞠茶叶包装显示,产品成分为冰糖、胖大海、菊花、甘草、枸杞、陈皮、莲子心,生产许可证为qs445214020027,保质期为24个月。该产品的包装被发现是普通食品,没有保健产品的批准。

事实上,许多市场监管机构已经对黄鞠茶叶的当地经销商实施了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文件,2015年11月27日,青岛市李沧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知投诉人刘先生,青岛国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李村药店销售莲子芯菊花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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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青岛市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对销售黄鞠茶的经销商进行了行政处罚。

据记者了解,2008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回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莲子芯和莲子芯香精是否可以作为常见食品原料的函》,表明莲子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我国缺乏作为单独食品原料的食用史和食品安全证书。莲芯提取物的成分不清楚,需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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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0日,农业部回复信息公开申请。《绿色食品替代茶》标准(NY/T 2140-2012)中对替代茶的定义提到,水果替代茶主要包括柠檬、枸杞、莲子心& hellip& hellip这里的莲子心是水果的代茶,也是指去壳的莲子,而不是莲子中间的莲子心。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发建发(2002)51号),莲子是食品和药品的同源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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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批复,称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子心和莲子心精作为常用食品原料的批复》【卫办韩健(2008)858号】已明确莲子心作为单独的食品原料在我国缺乏食用史和食品安全证书,不应作为常用食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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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森林和普通人参与

在广州,消费者维权人士还对普通食品康美药业黄鞠茶发起了法律攻击。

据记者了解,2015年10月20日,当事人张先生在大森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林公司)第181分公司购买了茶叶,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27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大神林公司分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了10倍的赔偿金。

7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也支持张先生起诉大神林支行的上诉。

另一位消费者朱先生也因销售菊花茶产品而起诉了一家大型普通人医药连锁企业——广东普通人公司(以下简称“普通人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普通人民公司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认真审查的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产品,损害了朱先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普通人公司退还购买价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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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普通人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逐一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论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产品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既是传统食品又是中草药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草药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涉案产品中添加的莲子属于《中国药典》记载的中草药,不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草药的物质目录。原审发现涉案产品为因添加莲子芯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充分,我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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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判决,本案涉及的黄鞠茶叶产品违反了上述法律标准,依法应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普通人民公司的上诉理由被驳回。

7月1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发稿时,大森林公司和平民公司没有回复本报的采访请求。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方式,知道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是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不主动召回,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三条规定,食品食用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健康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意识到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始召回,并将召回计划报告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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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黄鞠茶产品是否涉嫌非法添加下架或召回?对于这个问题,康美制药没有回应记者的采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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