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卫生福利部公告》第1041302265号,对经部门检查登记的婴幼儿配方及较大的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进行了修改,应在容器上直接印刷标识标记,以供消费者识别。名称修改为特殊营养食品的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在容器上直接打印标识标记,以供消费者识别,从今天起生效
公告如下:
1.经本部门批准检验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和较大的婴幼儿配方补充食品,应当通过直接印刷在容器上标注识别标记,便于消费者识别。名称已修改为特殊营养食品的婴幼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当在容器上直接印刷标识标记,便于消费者作为附件识别。
二、此前已由检验注册部作出公告的婴幼儿及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其标识应在2016年7月1日前,适用本修正案。
对于有特殊营养食品的婴儿和较大婴儿的配方食品,应通过直接印刷在容器上标记识别标记,以方便消费者识别
1.依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二.识别标志只能用于经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的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标识的设计是以促进母乳喂养的模式和它的宣传词同时出现的方式呈现的。
三.识别标记的规格如下:
(1)母乳宝宝最受卫生福利部关注的是,你的文字至少要有8种字体。
(2)促进母乳喂养的设计使用cmyk颜色:绿色y100c60和橙色y100m60。
(3)识别标志的尺寸由用户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小于3厘米(高)&倍;3厘米(宽)。
标题:【育儿】台湾:婴儿配方食品需显著标示推动母乳喂养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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