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条例草案共有5章64项条文,分别就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等不同范畴制定保障条款及相关法律责任。

【育儿】南京拟立法规定让六岁以下儿童独处违法

2013年南京女孩饿死后,立法规范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显得尤为迫切。法案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以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长期以饥饿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让六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因生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六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因生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依法报告的传染病患者照顾;长期使用明显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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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对学校保护的规定更加严格,明确禁止六种行为:嘲讽、侮辱、殴打、罚款学生;随意查看和发布有关学生隐私的信息;未经监护人同意,泄露学生个人和家庭信息的;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成绩排名;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或捐赠、购买物品等活动;削减或占用体育、美术等非入学考试科目的课时用于讲授入学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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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还对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工作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留守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留守未成年子女在居留期间的生活、教育和经济支持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独居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核实报告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没有合格委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留守未成年人送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或者机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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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法案的社会保护条款中,还规定了媒体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电视、互联网或即时通讯工具上公布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学校和其他能够识别受害者身份的信息。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事件时,应当安排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员工进行报道,不得直接采访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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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有两种行为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居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超过6个月的,其他未成年人监护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组织、妇联、海关工作委员会、学校及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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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责任方面,法案规定,学校或者教师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而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上级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新闻媒体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由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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