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控股子公司湖南光明乳业何帆和向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代理人双福源,共获得财产约13.5万元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3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称光明乳业控股子公司湖南光明乳业原员工何帆、向利用管理公司经销商的职务,共同帮助长沙双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增加代理产品销量,并收受对方财物共计约13.5万元。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其非法所得。
被告何帆,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学历,原长沙市销售部经理、湖南光明乳业有限公司湘北经理,注册地长沙市开福区,现居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项,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学历,原湖南光明乳业有限公司长沙营业部主任,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判决显示,湖南光明乳业有限公司是光明乳业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2014年3月,长沙双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福源公司)成为光明公司椰子产品在长沙的总代理,光明公司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13%给予双福源公司返利。
因为双福源公司的分销渠道不畅,长沙卖一个椰子的返利是总代理双福源公司获得的,每个经销商都没有销售一个椰子产品的积极性。为了增加一个椰子的销量,从光明公司获得更多的返利,双福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某向当时光明公司在长沙的销售经理何帆寻求帮助,并利用其在销售部门的职位管理在长沙的经销商,帮助一个椰子产品做订单、下单、分销产品、追讨货款等。,并承诺每月支付椰子免税销售额的2%的福利费。何帆同意后,让余某与时任光明公司长沙营业部主任的向薛军具体联系,并把与余某讨论的情况告诉了向薛军。之后,俞与项进行了讨论,再次向项转达了上述对何帆的要求和承诺,并与他达成一致。随后,项薛军向何帆汇报了与余某的谈判结果,何帆表示愿意帮助余某与项薛军。
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向利用其在长沙的销售部门主管职位,管理长沙地区的经销商。他要求长沙光明经销商每周订购一个椰子产品,统计每个经销商的需求,并上报光明公司下单。同时,俞了解了各个经销商的需求,俞组织了产品的配送。除此之外,还帮助余向各经销商追回货款,何帆从中协助。2014年5月至10月,被告何帆被派往武汉培训,但仍是光明公司员工。在训练期间,他和项继续帮余卖椰子产品。
在何帆和向的帮助下,双福源公司2014年3月至12月和2015年1月至12月的一款椰子产品的免税销售额分别为2,599,846.15元和4,166,815.38元。于某每月按未征税销售额的2%计提费用,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将上述计提费用共计13.5306万元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发送给何帆和向,其中何帆收到6.1843万元,向收到7.3463万元。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何帆被逮捕并绳之以法。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项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自首。何帆和项被绳之以法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发后,何帆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返还16.2万元,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返还11.1万元至薛军;光明公司也对他们的行为表示理解。
本院认为,被告何帆、向在分别担任湖南光明乳业有限公司长沙市营业部经理、主任期间,相互纠正,利用管理公司经销商的职务,帮助长沙双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增加代理产品的销售额,收受对方财物共计135,306元,数额较大。他们的所有行为都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犯罪情节,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何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2.被告犯有向薛军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罪行,被判处6个月监禁,缓刑1年;(试用期的试用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
3.被告何帆返还非法所得61843元,被告薛军返还非法所得73463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原标题:光明乳业子公司何帆等两人受贿13万违规帮双福源)
标题:【育儿】光明乳业子公司等2人受贿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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