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从90天延长到98天;流产不满4个月可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 hellip& hellip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第十二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步审查。许多女工对这些规定喜形于色。这意味着我省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会更加周到。

【育儿】山西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五期”保护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可以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和我省的实际情况轻松起草。

在最终提出的条款中,我国首次提出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五个保护期,并对健康福利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女工的这些特殊保护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

适用范围

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女性移徙工人也适用

省人大内务委员会副主任吴静雯表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女职工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属于本条例草案调整和规定的范围。

他介绍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女职工,以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性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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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合同

不得对结婚、生育等有任何限制

女职工仍是就业弱势群体,劳动权利和人身权利时有侵犯。吴静雯介绍说,《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与企业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促进和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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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因其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派遣女职工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生育保险

妊娠7个月后引产的营养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2%

生育津贴及相关报销标准是女工最关心的话题。这些项目与现行的员工工资制度不相适应,用人单位难以准确实施。草案明确规定了参加生育保险的条件和缴费方式。吴静雯介绍说,这项规定不仅可以减轻生育保险单位聘用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还可以承担女职工生育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条例(草案)》规定,女职工在产假和参加生育保险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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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生育或者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金。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计划生育而进行节育、绝育或再通手术的女职工,应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失业配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支付。

健康福利

每人每月支付不低于30元的健康费

《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每位女职工每月不低于30元的保健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卫生费用标准是综合考虑工资水平、实际需要、承受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的。,高于《山西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标准。如果条例草案的条文获得通过,我们建议应在适当时候修订原有规例的条文。吴静雯介绍道。《条例(草案)》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并有条件地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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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保护

女职工痛经可以带薪休息至少一天

《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议,应当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临时调整和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

连续从事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女职工,经经期本人建议,由用人单位视具体情况给予休息。

产前检查不是休假

女职工怀孕期间,《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工作时间;有固定劳动量的,应当相应减少劳动量;因怀孕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病假规定执行;不准安排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准安排35℃以上高温露天作业,不准安排33℃以上作业场所作业,不准安排孕期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每天给一个短暂的休息;有固定劳动量的,相应减少劳动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晋升、奖励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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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

《条例(草案)》提出女职工产假及相关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按照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按规定顺延,配偶享受20天带薪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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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流产3个月以内和4个月以内的,享受30天产假;流产4个月以内和7个月以内的,享受42天产假;引产7个月,可享受产假98天。

如果女工在产假期满后上班,雇主应给予至少一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息;休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病假规定执行。

女雇员产假期满后,经其申请并经雇主批准,她们可以休哺乳假,直至婴儿满一岁;休假期间的待遇由雇主和女雇员协商决定。

母乳喂养不满一岁的婴儿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条例(草案)》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对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如果女职工生育多个婴儿,每次多母乳喂养一个婴儿,每天会增加一个小时的母乳喂养时间。母乳喂养时间和因母乳喂养而往返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减少了相应的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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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满一周岁后,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弱儿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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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诊所、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或分散工作的女职工在身体卫生和母乳喂养方面的困难。

更年期综合症可以减少劳动量

在对女职工的五个保护期中,更年期是根据女性生理特点提出的内容。《规定(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少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合其原工作的女职工的工作量,或者经其同意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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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主体,工会和妇联依法进行监督。吴静雯介绍道。

在具体监管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对于孕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夜班或者按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产假的;为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女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名被侵害女职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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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书面告知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的;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的。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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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投诉、举报、申诉,并依法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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