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5日,消费者日是一次食品安全咨询活动。

从2015年9月1日起,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批准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期限,召回最迟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食品召回分为三个层次。一级召回是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食用后死亡的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开始召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

【育儿】食药监总局:问题食品一级召回限24小时内启动

二次召回在食用后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始,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级召回是指存在虚假标签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知晓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开始,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法》规定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育儿】食药监总局:问题食品一级召回限24小时内启动

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条例》。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法》相比,虽然主要部门不同,但监管内容都是食品。

每个部门都有一个食品召回系统。实施过程中会有冲突吗?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詹仲乐认为,两者不会有冲突,需要考虑机构改革职能的调整。部门职能调整后,食品监管职能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办法》应该取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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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CCTV 3 & middot在第15次晚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司司长徐景河对新发布的《办法》提炼了三个关键词。一、立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不安全,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第二,综合来看,生产者和经营者都应该履行召回义务,因为食品不安全;第三,有效。对于不安全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不得新面孔,不得再次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如变质,应立即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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