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和哺乳母亲营养补充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营养补充剂,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术语和定义

2.1由优质蛋白质和各种微量营养素(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制成的特殊膳食用途食品。)适合孕妇、乳母补充营养。

3技术要求

3.1孕妇和哺乳母亲每日营养补充剂的建议量

孕妇和哺乳期母亲营养补充剂的最大推荐日摄入量为50克。

3.2原材料要求

3.2.1优质蛋白质应来源于大豆、豆制品、牛奶、乳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其含量占孕妇、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质量的18% ~ 35%。

3.2.2孕妇和哺乳母亲营养补充食品所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2.3大豆及其加工产品应进行高温处理,以消除抗营养因子,如胰蛋白酶抑制剂。

3.2.4不应使用氢化润滑脂。

3.3感官要求

孕妇、乳母营养补充剂的颜色、味道、气味、组织状态符合相应产品的特点,正常视力应无可见异物。

3.4基本成分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营养补充剂中必需成分的含量每日应符合表1的要求。

3.5可选成分

除3.4规定的必需成分外,如果产品中选择性添加或标注了表2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其含量(按日计算)应符合表2的规定。

3.6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3.7霉菌毒素限值

霉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3.8微生物限度

微生物限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3.9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9.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9.2营养补充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3.9.3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3.10脲酶活性

含豆产品的脲酶活性指标应符合表6的要求。

4徽标

4.1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食品名称应根据适宜人群标注孕妇或哺乳母亲营养补充剂或孕妇和哺乳母亲营养补充剂。

4.2标签上还应注明本品不能替代正常饮食。本品添加多种微量营养素,与其他同类产品一起食用时应注意用量。

标题:【母婴新闻】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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