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教育部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即将实施。为了适应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新形势,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教育部联合发布通知,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命名规则和名称审批程序。
《通知》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必须体现三个一致。即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区位、类型和层次要求;符合教育规律,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通知》强调,除某些特殊情况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五个要求。即不允许使用误导家长或引起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如片面强调办学特色;注册学校名称、简称和具体名称不得作为字号;不要使用您的个人姓名作为字号;不要用“中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的字眼;其他企业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名称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等。,可能会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
根据通知,申请设立或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先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然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或正式设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改
据了解,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主要分为法人和非法人两种形式。《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对学校治理结构、剩余财产处置、学校结余分配等方面的要求均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因此,通知明确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登记为法人。这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体现了商业体制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引导学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相关主体权益,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应当登记为企业法人,但从教育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法人资格上与其他学校不同,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时,为保障这些学校师生的切身权益,《通知》明确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在申请设立时可以向学校缩写使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对学校缩写的形式和使用作出要求,以确保教师在业务培训、岗位评价和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 教学年龄和计算长度、认可和奖励、社会活动以及学生在进修、就业、社会优惠待遇和参与高级选拔方面的平等权利。
(原标题:营利性私立学校注册:请勿以个人姓名作为字号)
标题:【育儿】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不得以个人姓名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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