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表了《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意见》说,将生育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方法的改革范围,推进通过病种、产前检查用头等方法支付住院分娩等医疗费。

《意见》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收,统一水平一致。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明确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支付生育保险费。

然后,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状况和生育待遇的诉求,根据收支平衡的大体情况,建立汇率的明确和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在两种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方法的改革范围,推进在病种、产前检查中用头等方法支付住院分娩等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大致实施医疗保险办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

《意见》要求员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一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必要的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要闻】国办: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法改革范围

《意见》要求各地在2019年底之前实现两个保险合并实施。

三月二十五日电

标题:【要闻】国办: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法改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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