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被一审判刑。

2017年2月28日16时许,被告宋某某在姜阳区分水岭镇担任某幼儿园校车,未取得校车牌照和车辆运营证,搭载14名儿童和1名教师,超员率达100%。车在行驶中被警察当场扣押,被告人宋某某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原标题:7所幼儿园“校车”超载,司机因危险驾驶被判刑)

标题:【育儿】7座幼儿园校车超载过一倍 司机因危险驾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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