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食监管的规定》的通知。旨在规范婴幼儿谷类辅食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

针对婴幼儿辅食行业的混乱局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食品监管的规定》分别全面明确地提出了省市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生产流程的完整性、原料检验评定标准、添加剂使用标准、出厂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大包装粉剂不分装、包装宣传、标签等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食监管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谷类辅食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婴幼儿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指导全国婴幼儿辅食食品监管工作,省级或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婴幼儿辅食食品监管工作。原则上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婴幼儿谷类辅食的生产许可。

第三条婴幼儿谷类辅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婴幼儿谷类辅食的安全。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继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

第四条婴幼儿辅食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原材料采购检查职责,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材料。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对大米、小米等主要原材料供应商进行一次现场审核和评估。以大米为原料生产婴幼儿谷类辅食的生产企业,应检查每批大米中的铅、镉等重金属项目。

第六条婴幼儿谷类辅食的生产应当有完整的生产工艺,谷物(大米、小米等。)应作为生产的主要原料。

第七条婴幼儿谷类辅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276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及其补充公告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和营养补充剂的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八条婴幼儿谷类辅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婴幼儿谷类辅食标准和婴幼儿谷类辅食中镉的临时限值要求,开展婴幼儿谷类辅食产品出厂检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gb14881)等国家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每年至少对体系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检,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并向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自检报告。

第十条婴幼儿辅食生产企业应当对婴幼儿辅食的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配送、储存和销售等关键控制环节建立全链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婴幼儿谷类辅食的销售者应当对婴幼儿辅食的购买、运输、交付、储存和销售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婴幼儿谷类辅食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真实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性。

委托加工生产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还应当遵守可追溯性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采取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依法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受委托方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受委托生产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其包装上应当标明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号。

第十二条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包装产品,但未最终销售婴幼儿辅助食品包装产品的,无生产许可证。

禁止分装生产婴幼儿谷类辅食。

第十三条婴幼儿谷物补充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膳食用途预包装食品标签》(gb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物补充食品》(gb 107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补充营养补充剂》(gb22570)的要求,加强标签管理

标签标明专供婴幼儿使用的条款和图案的,如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的,应当真实、准确,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对婴幼儿定义的要求;其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

不要用虚假、夸张、误导或欺骗性的文字或数字介绍食品,不要用字号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省、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以商场、超市、母婴店为重点,统筹城乡等不同区域,兼顾线上线下销售渠道,加强对婴幼儿辅食的监管和抽检,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

第十五条省、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辅食生产企业的监管,将婴幼儿辅食生产企业列为年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重点检查企业,加强对委托生产婴幼儿辅食行为的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婴幼儿辅食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早在12月11日,江西省市场监管总局就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谷类辅食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类似于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这份纸质通知后,意味着未来婴幼儿谷类辅食产品监管将明显更加严格,行业可能迎来重大洗牌。未来,婴儿辅食行业将与婴儿奶粉行业一样受到重视。

标题:【母婴新闻】婴幼儿辅食新规出台,辅食监管有望向配方乳粉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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