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中小学校二百米内不得指定摊贩。
7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稿)》,提出了上述规定。
《条例(第三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区域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
此外,《条例》旨在对违法行为线索和其他协助调查处理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小型餐饮的购买凭证需要保存3个月
《条例》提出建立和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检验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和销售台帐,相关记录和骗局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餐馆和食品摊贩应当将购买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欺诈证明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名称、适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且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未按要求保存凭证的,对食品摊贩处以200元罚款,对其他经营者处以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销售进口食品需要入境检疫证明
从事食品储运的,应当加强储运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储运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在保藏、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防腐剂、防腐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和包装材料,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从事进口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查验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违反规定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为提供集体配餐服务,分发的食品样品应按照规定保存。
小作坊必须使用无害的清洁剂
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小餐馆、食品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违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小餐馆处以2000元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以500元罚款。
小作坊禁止生产乳制品
禁止在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生产加工乳制品和罐头;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和其他针对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价值超过1000元的,处以价值三倍的罚款。
无证生产最高处罚为5倍
《条例(第三次审查稿)》规定,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在保鲜、储运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和原材料。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5倍罚款。
标题:【育儿】幼儿园中小学200米内禁食品摊 小作坊禁产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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