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48元/双的价格购买的假耐克等国际名牌运动鞋,售价为118元/双。香洲月海西路某商业广场一楼一个经营者想赚大钱,却被品牌老板举报投诉。工商部门查获假鞋约500双,涉及非法经营金额近6万元。11月18日,珠海市工商局对经营者刘处以119,18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销毁全部违法商品。
报告
有人卖假耐克
记者从珠海市工商局了解到,今年3月31日,执法人员接到耐克品牌所有者耐克创新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的投诉,称有人销售假冒耐克,于是根据线索查看了位于香洲月海西路17号明珠山庄大都会商业广场一楼的销售大厅。执法人员发现,493双标有耐克和其他标志的运动鞋被放在体育场出售。经甄别,发现这些运动鞋做工粗糙,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无人承认其为所有者并提供营业执照,遂展开调查。
牟取暴利
48元中的购买价格为118元
4月8日,涉案经营者刘承认自己购买运动鞋,并将其放入店内牟利。刘不能证明这些商品是合法获得的,对供应商进行了解释,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因此工商执法人员对其提起诉讼。进一步调查发现,2016年2月底,经朋友介绍,刘以48元/双的价格上门向一位男士购买了标有耐克等标志的运动鞋506双,支付货款2.4万余元,然后以118元/双的价格售出。截至事件发生之日,已售出运动鞋12双,剩余未售出商品被执法人员查获,发现当事人非法经营金额达人民币59590元。
处罚
销毁假货被罚款10万元以上
因涉案金额巨大,案情严重,或面临严厉处罚,当事人于9月18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声称自己失业,从事贷款业务,法律意识淡薄,为初犯,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工商机关认为当事人失业的说法不能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正当理由;但关于积极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对社会不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因商标所有人投诉,工商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不主动的,案件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被制止。基于上述原因,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2016年11月18日,珠海市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对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没收并销毁所有侵权运动鞋;对当事人罚款119,180元。
相关规定
《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权行为时,应当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和伪造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和工具。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两次侵犯商标专用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属于已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向提供者说明。
标题:【育儿】48元购进卖到118元 约500双假耐克鞋被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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